来源:广州日报客户端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司发布了公开征求《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
该意见稿共计5章34条,围绕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管理、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要求。
意见稿指出,此举为规范化妆品网络经营和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服务行为,保障公众用妆安全,内容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该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即日起至9月6日。
在意见稿第三章,针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提出了具体的管理要求。针对网络销售产品的特殊性,意见稿也强调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履行化妆品信息披露的义务,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清晰、及时披露与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包含其所经营化妆品标签的全部内容,其中,产品名称、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以文字形式展示。同时也鼓励经营者展示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
此次备受关注的是,意见稿提出,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对于经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抽样检验认定为不符合规定的特定批次化妆品,应当立即停止经营该批次产品。而对于同一品种的其他批次产品,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未要求停止经营或者采取其它风险控制措施,平台内经营者仍继续经营的,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该化妆品本年度抽样检验不符合规定的监管公开信息,供消费者选购时参考。
在行业观察人士看来,“株连”将具有极高的警示作用。“万一出现此类情况,不少品牌可能宁愿下架该款产品,也不能让一个品影响整个店铺。”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涂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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